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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评审条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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评审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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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应商需提交交付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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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务能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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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供应商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及提供营业范围内的相关资质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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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在有效期内
2.经营证书范围支持该产品的销售
3.三证齐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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需提供有效期内的三证合一复印件加盖公章等相关资质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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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未在T3(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、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)、长安汽车黑名单范围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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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交承诺书即为认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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需提供承诺函,格式自拟,加盖公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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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未被“信用中国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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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供截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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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需提供“信用中国https://www.creditchina.gov.cn/查询截图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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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 未被长安汽车列入暂停业务等不适合参与项目的风险管理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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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交承诺书即为认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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需提供承诺函,格式自拟,加盖公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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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该项目不接中间商报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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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长安汽车中间商定义标准评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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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照附件1: 《供应商商务资质承诺函》提供承诺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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业务能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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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供应商应具备明细内产品销售资质及销售经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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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提供同类产品的合同(订单)符合时限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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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供近两年(2019年1月1日至今)内明细内产品或同类型产品销售合同或销售订单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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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供应商提供有效期内的质量认证ISO9001或IATF16949认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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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必须提交生产厂家与项目同类产品的质量认证证书
2.生产厂家证书需在有效期内
3.认证范围应包含与该项目同类的产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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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应商提供有效期内的ISO9001质量认证或IATF16949认证原件扫描件,或更高级别质量认证证书原件扫描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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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供应商提供产品必须满足国家质量法规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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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合格证须包含:厂家厂址,产品规格,生产批次(时间)及检验/检查结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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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供以往销售产品的合格证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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